<%@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贵州师范大学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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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
(原贵州环境 “ 田野中心 ” )

资产管理办法(草案)

为加强中心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完整有效合理使用的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资产是指中心服务工作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凡用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或接受馈赠的器材,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资产根据效能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三类进行管理。

第二条 资产的产权

1 、所有已列入中心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渠道以及其它来源的上述资产都属于中心资产,财产权归属田野中心。

2 、对仪器、设备、材料的计划申请订购、验收、使用、维修、改装、租赁、资料归档,直至报废、报损等处置,均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条 资产的购置

1 、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而耐用时间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器材),被列为固定资产。

2 、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3 、低值易耗品购置: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足 500 元(含 500 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位价值虽超过 500 元,但不完全具备独立使用效能或耐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均列为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决定购置。购置 500 元以上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申请,中心成员会议决定并审批。

4 、材料购置,凡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的原材料、原器材、及其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由办公室决定,但必须做好手续方可直接报销。

第四条 资产的验收

所有经批准购置的以及其它渠道来源的器材及其它资产到货后,均需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建立档案,注明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价、数量、到货日期和编号。

第五条 器材的使用,

1 、中心资产由办公室使用和相关项目人员借用,办公室负责资产的统一管理,并负有监督使用的责任。

2 、器材出租由办公室根据器材的价值和易损性制定租金额和出租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保管维护与管理

1 、属固定资产的器材不准随意解体或拆散使用,属于违章操做其它原因出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 、对闲置的旧仪器设备,可进行折价处理。

3 、仪器、器材(照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在使用期内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时,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处理。属责任事故而造成丢失或先期损坏的,应视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第七条 科学器材的处置

1 、资产的报废、报损,是指器材在正常使用磨损,年久老化到一定程度,不能继续使用与修复的为报废,处置报废报损工作,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批, 500 元以上的中心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2 、处置器材回收的资金,入帐并进行财务登记。

3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时。由办公室与中心成员商议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办公室负责解释条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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